一批新法新规11月起施行!事关缴税、工资和出行
11月起,一批新法新规将陆续施行,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中小微企业缴税、最低工资标准、机动车进京、电动车上路等等,哪一项对你生活影响最大?
【全国性新规】
不得“大数据杀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施行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正式施行。该法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具体来看,针对“大数据杀熟”,该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11月起可缓缴税款
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其中,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另外,为纾解煤电、供热企业经营困难,对其今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预计缓税总额170亿元左右。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将自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差异化存储规则,连续2年未发生欠薪的,新项目存储比例降50%;3年未欠免于存储。前2年内有欠薪的,存储比例增加50%以上;被纳入欠薪“黑名单”的,增加100%以上。同时,明确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欠薪,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无故查封、冻结或划拨。
京津冀及周边将实施钢铁行业错峰生产
近日,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21-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实施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实施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承德、张家口、秦皇岛、临汾、日照、临沂、潍坊、泰安参照执行。
【地方性新规】
北京:外省区市机动车六环外行驶也需“进京证”
根据北京市发布的《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11月1日起,将需办理进京通行证的车辆行驶范围由六环(不含)以内、通州区全域扩大至全市域,禁止不符合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外省区市机动车通行北京市行政区域道路。对进京通行证采取分类管理,其中,不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通州区全域道路的,办理六环外进京通行证,不限制办证次数及时限;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通州区全域道路的,办理六环内进京通行证,每车每年可办理12次,每次有效期为7天,与原有进京通行证办理规定保持一致。
北京:骑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将面临扣车罚款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悬挂临时标识(橙色号牌)的电动自行车3年过渡期将于今年10月31日期满,期满后,此类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对1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仍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法扣留,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逾期6个月未处理的运至解体厂集中销毁。
安徽安庆:载人低速电动车未上牌禁止上路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对2021年8月18日前购买的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人低速电动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2021年8月18日起算。过渡期内对非标两轮电动车、载人低速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标识) 管理。其中,符合条件的载人低速电动车核发临时通行标识的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至10月31日。2021年11月1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载人低速电动车禁止在道路行驶。
辽宁:沈阳等11个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11月1日起,辽宁省沈阳、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作出上调。月最低工资标准方面,以沈阳为例,沈阳的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
山东:大幅下调房产、债权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新的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11月1日起,山东省大幅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相关公证事项按标的额计费标准平均降幅30%以上。
此外,大幅降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由3‰下调为2‰;5000万元以上部分由0.5‰降为0.1‰,平均降幅40%以上。
海南出台条例优化营商环境:不得以换届为由不履行承诺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自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签订的合同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不得擅自变更政策承诺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
宁夏:取消居民户籍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限制
《宁夏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依托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居民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尊重申请家庭意愿的基础上确定受理地。
湖南: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户口统一标准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11月1日起,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湖南省全辖区,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11月1日之前已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的案件仍按原标准执行。
福建:开展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福建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的通知》,福建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自11月1日起实施。“全省通办”适用于省内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即将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的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放宽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和涉港澳台、华侨及涉外国人的婚姻登记不在此次“全省通办”范围。
甘肃: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最高罚一万
《甘肃省反餐饮浪费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其他形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